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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矿业大学董事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20-07-11      点击次数:

中国矿业大学董事会章程

2017412日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贯彻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》和《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》,建立和完善新的学校、社会及企业单位共建运行机制,促进共同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有关法规,成立中国矿业大学董事会(以下简称董事会)。

第二条 董事会作为学校和社会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对办学进行指导、咨询和监督的机构,是学校与董事单位建立合作与发展关系的桥梁;也是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,促进学校发展的有力后盾。董事会坚持平等、互利、自愿的组织原则,实现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与学校的密切合作与共同发展。

第三条 董事会的宗旨是:坚持党的教育方针,贯彻科教兴国战略,促进产学研相结合,凝聚各方面力量,努力把中国矿业大学办成建成特色鲜明、世界一流的高水平矿业大学,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,特别是能源工业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务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四条 董事会由中国矿业大学、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。凡承认本章程,履行有关义务的部门和单位,在自愿的基础上,提出入会申请,经董事会秘书处批准后可以成为董事会的董事单位。

第五条 董事会由名誉董事长、董事长单位、副董事长单位、常务董事单位和董事单位组成。上述单位由董事会协商推荐,并经董事会代表大会通过。

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任董事会名誉董事长,中国矿业大学校长任董事会董事长。

中国矿业大学分管教学、科研、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董事长

第六条 董事会设常务委员会,由董事长单位、副董事长单位、部分常务董事单位等组成,在董事会大会闭会期间研究、决定董事会重大问题。

第七条 董事会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在董事长领导下,处理有关合作事项。学校对外合作与发展处处长任秘书长。

第八条 设立董事会秘书处,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秘书处设在中国矿业大学。各董事单位委派一名董事代表,与董事会秘书处保持日常联系。

第九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休会期间可根据需要,组织部分董事单位或董事代表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。

第十条 董事会可视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,负责完成相关方面的工作任务。其正、副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推荐,经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。

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

第十一条 董事单位的权利

1.听取中国矿业大学校长的工作报告。对董事会工作和学校的办学方向、发展规划、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。

2.享受学校的人才服务。学校优先为董事单位输送各类毕业生,培养急需的专门人才,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人员培训,积极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和子弟就学深造创造条件。

3.享受学校的科技服务。学校优先为董事单位优惠转让科技新成果、新技术、新产品,并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开发,解决其生产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。

4.享受学校的信息服务。学校为董事单位主动提供生产、技术、管理、经营等各方面的信息,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,选派教授、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及信息咨询等服务。

第十二条 董事单位的义务

1.关心和支持中国矿业大学的发展,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;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中国矿业大学,扩大学校的办学声誉和社会影响力。

2.优先、优惠为学校提供生产实习基地和场所,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学生生产和实习,推荐技术专家担任学校兼职教师,为人才培养提供服务。

3.优先为学校提供人才培养(含成人教育)、科技开发、技术改造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合作项目,积极支持学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、发展校办产业。

4.积极在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,协助学校做好对志愿到董事单位工作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及其奖励、资助等工作。

5.通过多种方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经费支持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矿业大学董事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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